小赵是在校大学生, 2022 年暑假,c小赵驾驶电动三轮车送水时,逆行撞在非机动车道旁的水泥路基上,摔倒受伤。后小赵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50 余天,花费医疗费 8 万元。小赵与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22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其雇佣小赵进行劳务本身没有过错,给小赵安排的工作也无不当,小赵明知自己无三轮车驾驶证,仍然驾车逆向行驶,造成事故,其应对自身受伤负全部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应否对小赵的损伤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审理过程中,小赵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 180 日、护理期限 90 日、营养期限 90 日。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 1192 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小赵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小赵系提供劳务一方,物业公司系接受劳务一方。小赵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物业公司应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物业公司对小赵受伤应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物业公司在明知小赵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应向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安排小赵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劳务工作。而物业公司安排不具有驾驶资质的小赵驾驶电动三轮车送水,导致小赵受伤,物业公司对小赵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小赵作为一个已经年满 16 周岁的机械专业大学生,对于自己不具备相应驾驶资质而驾驶机动车性质的电动三轮车存在的风险,具有明确认知能力,却仍驾车且逆向行驶以致发生事故摔伤,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 1173 条的规定,本案中应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该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物业公司对小赵的损失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小赵自行承担 20%责任。
赵主张误工费 1 . 5 万元,并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主张,物业公司不予认可。法院审查认为,小赵系在校未成年学生,提供劳务期间系暑假,无法连续工作,虽然小赵的误工期限经鉴定为 180 日,但考虑到其身份的特殊情况,对于小赵的误工期限法院支持为 60 日,小赵与物业公司约定每月的劳务费为 2500 元,小赵主张按每月 2500 元计算其误工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小赵的误工费法院认定为 5000 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赵各项损失 14 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假期打工或实习的在校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因此学生打工期间受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学生打工期间是提供劳务一方,雇佣单位是接受劳务一方,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和劳务人员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雇佣单位有责任向劳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安排劳务人员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劳务工作。对于未成年和在校学生应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和尽到更大的安全注意义务。打工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因“暑期工”为在校学生,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故其误工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支持及支持多少。